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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拟设强制性条文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5-1-15 阅读:4391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发布日期:2015-01-12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拟将以下条文设制为强制性条文:

  1.0.7 建筑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条文说明] 本条在原规程第1.0.3条的基础上修订新增加的条文。作为抗震设防依据的文件和图件,如地震烈度区划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其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1.0.1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应专门研究确定。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不低于乙类建筑的要求实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乙类建筑,6度~8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按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实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其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和抗震验算,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实施;

  丁类建筑,7度~9度时,其抗震措施的核查及加固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实施;其抗震验算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实施。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条文说明]本条按照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1.0.3条,对原规程第1.0.4条进行了修定,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1.0.3条基本保持一致,仅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修改。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条文说明]在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5.12”汶川地震中,强风化岩石地基上的建筑也有明显的震害,鉴定时应予以注意,并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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